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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登記制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

 

一、承辦人員:孫小姐、高小姐、何小姐、黃先生

二、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5914、5903、5910

三、傳真電話:(06)298-3162、637-0064

四、地  址:永華市政中心7082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7樓

五、法規依據及相關說明: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人員),應向本市社會局辦理登記。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四)托育人員至托育所在地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辦理登記事宜。

 

六、應備文件: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七)自我評量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

(八)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九)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提供到宅托育服務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