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二、服務內容:臺南市政府為改善遊民生活,確保其生活品質,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區域內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報案及本辦法有關機關人員通報外,各區公所里幹事應協助為之。三、法規內容: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254
一、洽辦單位: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二、服務內容:臺南市政府為改善遊民生活,確保其生活品質,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區域內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報案及本辦法有關機關人員通報外,各區公所里幹事應協助為之。
三、法規內容: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