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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公告

一、 申請受理期間:1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如仍有名額依提出順序先後受理至額滿或9月30日止)

 

二、 受理名額:112 年度受理預計補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30名。(申請非即獲補貼資格,須與公告期間所有申請人比較積分)。

 

三、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 申請資格: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補貼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五、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非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應檢附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及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各一份。

 

六、房屋租金補貼標準:

(一)申請人與其同戶籍且同住之配偶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八百元,每戶最高補貼新臺幣四千元。但每月房屋租金低於補貼金額者,核實補貼。

(二)補貼範圍不包括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

 

七、房屋租金補貼之發給時程如下:

(一)申請人屬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自當月起核發補貼,按月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每月十六日以後提出申請,自次月起核發補貼。

(二)申請人非屬本市列冊低收入戶者,依主管機關公告所定日期核發補貼,按月匯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八、 資格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經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資格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超過公告補貼名額時,臺南市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貼計點標準表積分順序補貼;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九、申請表及計點準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