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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度「身心障礙者家庭關懷訪視服務」補助計畫申請公告

一、補助對象及項目

(一) 補助對象:補助民間團體辦理。

(二) 補助項目:訪視交通費、意外保險費、行政管理費及兼職社工費。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3日至112年2月10日。

三、資格條件:

(一) 本市立案1年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二) 本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溪南據點、溪北據點、永華據點)之承辦單位。

(三) 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 財團法人基金會、立案團體或機構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服務事項者。

(五) 其他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26條規定之單位。

四、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申請單位提出申請計畫,由本局審核。必要時邀集專家學者和申請單位召開本計畫審查會議,經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於預算金額下優先核定。

五、個別受補助之金額上限:依本局核定金額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2萬。

七、受理單位及窗口:身心障礙福利科(永華):06-2991111 分機8989 梁社工

提醒: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註: 請參閱下列附件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