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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流程

 臺南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流程

105.12.28府社兒字第1051338821號核定

臺南市政府預防及處理兒少施用毒品案件流程

 

備註:
一、司法繫屬個案(含在學與非在學):採輔導及司法處遇並行,於司法處遇過程中,同時由社工員提供個案及家庭關懷輔導,且社工員每3個月提供輔導報告予司法單位,後續依司法裁定結果評估是否結案。
1.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裁定不付審理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個案由受轉介單位續予輔導。
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及告誡個案,請少年調查官喻知少年配合社工員後續相關輔導服務,由社工員續予輔導。 
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裁定交付安置於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之個案,由安置機構社工人員續予提供關懷輔導。
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裁定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之個案,由社工人員與少年保護官合作進行個案輔導。

二、司法未繫屬個案:
1.在學:由教育局、校外會(學校)列入春暉小組輔導。
2.非在學:採輔導先行,由社工員提供個案及家庭關懷輔導,並視輔導情形及個案需求連結資源或轉介相關單位。

三、輔導期間如知悉犯罪情資通知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依相關規定協助處理向上溯源之犯罪事宜:
四、行政聯繫:
 (一)各相關單位相互比對服務個案名冊,確認通報之兒少皆由相關單位人員輔導。
 (二)不定期召開個案檢討會議,就個案輔導情形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列席,予以檢討。
 (三)不定期召開網絡聯繫會議,就網絡合作機制及行政協調事宜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