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門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 103年7月14 日府法規字第103065840A號令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南市兒童福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3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費用: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

二、未滿一歲之兒童。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低收入戶。

五、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之免費對象。

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應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臺南市兒童褔利服務中心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類別

票價

備註

一

兒童票

七十

一、    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一百

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

二

成人票

六十

一般成人。

三

優惠票

三十五

一、    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    須出示證明文件。

五十

一、非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兒童、陪同之家長於非例假日及婦幼節入館者適用

二、須出示證明文件。

四

團體票

四十二

本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一、    預約者最遲於參觀日七日前辦妥預約手續。

二、    入館後,統一收費並開立收據。

六十

外縣市機關團體二十人以上,須事先辦妥預約手續。

備註:寒暑假期間優惠票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