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00807017A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 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4041527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5 條、第11 條條文及第2 條附表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9 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80910365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2 條附表
第 一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各場地及設施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使用場地及設備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設施如下:
一、 室外:大樓前廣場、兩側走廊、籃球場。
二、五樓:動態培力空間。
三、七樓:韻律教室、多功能研習教室、婦女成果展示空間、培力教室、多媒體空間-大、多媒體空間-小。
第 四 條
使用各場地應於使用七日前,檢具場地使用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向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請,並於使用前五日內,繳納所使用之場地使用規費百分之二十為保證金,使用場地之各項收費項目款項應於使用當日前繳納完畢。
第 五 條
下列情形之一經社會局核准者,得免收空調費、清潔費及場地費用:
一、 配合社會局辦理社會福利之免費活動。
二、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三、 另其他經社會局核准之各項免費活動,除空調費、清潔費外,得免收場地費用。
第 六 條
本大樓使用場地費用收入全數解繳市庫。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者繳交保證金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無息退還一部分或全部:
一、 申請使用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活動五日前通知本大樓者,退還全額保證金。
二、 申請使用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活動三日前通知本大樓者,退還保證金二分之一。
三、 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者,退還全額保證金。
第 八 條
使用本大樓器材等設備,未經本大樓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或其他各項設備。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社會局同意。
第 九 條
使用本大樓場地設施設備,應依社會局之規定佈置場地及使用設備,毀損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第 十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事故處理、公共安全保險等相關事項,均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 十一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得令其停止使用:
一、 違背政府法令。
二、 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善良風俗。
三、 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 違反使用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或活動時有毀損本大樓之建築或設備之虞,經社會局認定不宜使用。
五、 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涉及政治活動。
六、 從事營利活動。
七、 辦理婚喪喜慶相關活動。
八、 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每單元規定時限,未向社會局申請續用。
九、 申請使用場地,使用人數超過上限。
十、 違反本大樓規定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南市社會福利綜合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項 | 場地名稱 | 容量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每單元/新臺幣) | 小計 |
一 | 韻律教室 | 三十人 | 場地費 | 八百元 | 一千五百元 |
空調費 | 四百元 |
清潔費 | 三百元 |
二 | 多功能研習教室 | 八十人 | 場地費 | 一千元 | 一千八百元 |
空調費 | 四百元 |
清潔費 | 四百元 |
三 | 婦女成果展示空間 | 二十人 | 場地費 | 八百元 | 一千六百元 |
空調費 | 四百元 |
清潔費 | 四百元 |
四 | 培力教室 | 三十人 | 場地費 | 六百元 | 一千一百元 |
空調費 | 二百元 |
清潔費 | 三百元 |
五 | 室外場地 | 一百人 | 場地費 | 一千元 | 一千元 |
六 | 動態培力空間 | 八十人 | 場地費 | 一千元 | 一千八百元 |
空調費 | 四百元 |
清潔費 | 四百元 |
七 | 多媒體空間-大 | 十人 | 場地費 | 三百元 | 五百元 |
空調費 | 一百元 |
清潔費 | 一百元 |
八 | 多媒體空間-小 | 五人 | 場地費 | 一百元 | 三百元 |
空調費 | 一百元 |
清潔費 | 一百元 |
備註: 一、室外場地指本大樓前廣場、兩側走廊、籃球場。 二、場地使用桌巾者,每條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場地使用時段,區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晚間(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三個單元,分別計費,未滿三小時者,得依使用比例計算,小時為最小計算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開放時間如下:週二至週五九時至二十一時、週六及週日九時至十七時;國定假日及上述以外時間不開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