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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作業要點

一、為加強照顧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健康,確保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所需自付之保險費,以增進其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補助對象,指設籍於本市,年滿六十五歲,領有中度或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

(二)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達十二%(含)以上者。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第六類被保險人負擔之健保

  費。但不包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

四、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每月將補助對象之資料,傳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資

  料異動時,亦同。

  本局所送媒體資料,經健保署與投保資料確認後,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

  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

五、補助對象之自付保險費,由健保署每月月底檢具證明文件及收據,向本局請領保險費補助款項。

六、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自當月起補助其自付保險費。

七、符合規定之補助對象,因本局未及時申報資料或資料錯誤,致健保署未減免保險費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補發保險費補助:

(一)戶口名簿影印本。

(二)保險費自付額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構

   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三)印章。

經本局審查符合補發保險費補助者,由本局辦理撥匯轉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