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我的E政府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QRCode-連結到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臺南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實施要領

臺南市政府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實施要領

 

中華民國100714日臺南市政府

府社助字第1000291596號函訂定

 

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全民防衛動員法。

(三)內政部函頒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

 

二、辦理單位: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

(二)臺南市各區公所。

 

三、目的: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效率及提昇工作品質,以完備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工作。

 

四、救助作業實施程序:

(一)建立行政聯繫通報系統

      1.災害預防階段

     1)建立各區災害聯絡單一窗口名冊,並隨時檢視異動。

     2)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大雨特報,本府社會局接受內政部消防署及社會司通知時,即刻以公文、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各區公所聯絡人配合應變事宜。

      2.緊急應變階段

     1)本府聯絡窗口

          當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本府社會局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區公所同仁,展開各項應變工作。

     2)各區公所聯絡窗口

          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各區公所進駐人員應通報本府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政協調單一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3.復原重建階段

        當本府或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各區公所應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1.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建立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名冊,依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2.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強化民間團體參與防災演練,於辦理防災演練工作時,如:萬安演習、全民動員防衛演練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並確認各民間團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3.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社政及民間團體聯繫會報,建立聯防機制、培養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1.儲備管理

        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證供貨無虞;或依本府函頒臺南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及管理作業要點,分三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各區公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本府。

      2.管理方式

        區公所及本府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期等事宜,並應製作發送流程及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1.建立收容資料

        各區公所應設定災民收容所,繪製簡易逃生路線圖發送每戶備用,並將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陳報本府。平日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溝通無虞。

      2.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駐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牙刷、牙膏、漱口杯、拖鞋及毛毯、墊被等。

      3.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應了解其專長,以鼓勵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4.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收容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將收容情形回報單一窗口,直到收容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各區公所到本府應具一致性。

      5.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1.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1)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救助事宜,經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後三天內完成。

     2)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時效。

     3)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完成勘災作業,並先陳報安遷救助經費預估數,同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

     4)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救助事宜。

      2.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1)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各區公所之應變中心撤除,亦應回報本府。

     2)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度,直到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1.配合中央社政區域聯盟支援

        本府依中央所劃分之社政人力區域聯盟運作表規劃之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時本府以聯盟區域內接受最近距離受災之縣市請求支援時,即派本府社工員協助,或請民間社福團體社工員支援。

      2.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依內政部社政區域聯盟規定,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援二人,十一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以上至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3.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諮商、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4.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等經費,除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外(簽准動支災害準備金),另依支援之區域距離及天數,向內政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相關經費項下申請補助。

 

五、本實施要領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內政部函訂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