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團體之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出席,
並行使其權利。按團體類別規定如下:
社會團體:依據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即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應出席人數的1/2。
職業團體:委託出席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據人民團體法第38條規定,職業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工商團體:依據商業團體法第19條規定,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