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因此,該會如有置常務理事職,則理事長一定具有常務理事、理事資格,反之則否。
依照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
因此,該會如有置常務理事職,則理事長一定具有常務理事、理事資格,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