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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一、補助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已通報「臺南市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管理中心」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鑑輔會)」決議同意暫緩入學之(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三)前項第一款所稱發展遲緩兒童係指持有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須設有小兒發展相關科別並有物理、職能、語言等療育服務)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
(四)前項第一款所稱疑似發展遲緩兒童係指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後取得綜合報告書,並由同間聯合評估中心開立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開立日起一年),且須於醫囑欄加註「宜接受早期療育治療或醫療復建」等相關證明,方予核准補助。
二、補助項目及非補助項目:
(一)補助項目:到宅療育費、認知學習、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親職教育、行為治療、心理遊戲治療、人際互動治療、聽能治療、視能訓練、針灸治療、感覺統合治療……等。
(二)非補助項目:一般門診、評估費用、掛號費、證明書費用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三、補助費用標準:
(一)至衛生福利部或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認可之早期療育醫療院所或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團體:
1、一般療育費: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療育費新臺幣六百七十五元)。
2、一般交通費: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元,每月最高請領交通費不得超過十次(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或定點進行兩次療育項目,交通費以一次計算)。
3、以上各款補助合計,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同月份交通費及療育費須同時請領,分開申請者不予受理 (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
(二)至本局審查核可並簽約之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並由該機構代為申請者:
1、時段療育費: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每次不超過一個半小時、每月最高五次)。
2、交通費:以受補助兒童住處或核定地點與機構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次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持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至本局指定早期療育機構接受療育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均不得重複請領,如已核發款項者,以第一次核發款項為主,不得再行申請補發。
四、申請方式及期限:由兒童父母、監護人、寄養家庭父母、實際照顧者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或經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以月為單位向本局,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一)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者,請於就診日起四個月內(逾期不予受理),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申請表。(附表一)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早期療育交通紀錄卡。(附表二)
      4、早期療育治療紀錄卡及收據憑證黏貼單。(附表三)
      5、(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二)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每季請檢具當季季報表、短期療育服務清冊、統一收據及各受補助兒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療育輔導等相關紀錄影本。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綜合報告書或身心障礙手冊影
    本。
      4、低收入戶證明、家庭寄養合約書、鑑輔會緩讀證明。
五、審查及核撥:申請療育補助經審核無誤後,依本局會計程序,逕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內;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局逕予函覆退件。
六、溢領款追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補助;已補助者,經查屬實由本局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溢領金額,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一)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文件。
(三)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係經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重新評估後認定為發展正常。
(五)同月份重複請領。
七、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臺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補助早期療育相關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八、經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