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社政業務財團法人之業務範圍係於臺南市,
且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所定最低標準新臺幣1,000萬元。
(二)檢附文件: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資料(1式4份),送本局為設立之申請:
1. 基金會概況表
2. 捐助人會議紀錄
3. 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
4.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5.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6. 捐助人名冊(含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捐助承諾書及其財產證明文件)
7. 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8. 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法人印信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10. 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
11. 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12.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註:以上文件如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代表人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