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人民團體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依據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會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並於2個月內正式發函通知發起人代表,案件申請並不需要費用。二、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一、本局人民團體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依據人民團體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會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並於2個月內正式發函通知發起人代表,案件申請並不需要費用。
二、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