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社、業、財務所發生之成本與各項費用,方可由合作社支付,如非經營所需之費用,如教職員工三節福利金,或各種名目之禮金、禮品、紀念品等費用均不得於員生社開支。
為推動社、業、財務所發生之成本與各項費用,方可由合作社支付,
如非經營所需之費用,如教職員工三節福利金,或各種名目之禮金、禮品、紀念品等費用均不得於員生社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