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人民團體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府社會局為本市立案社會團體的主管機關, 如為全國性社團,其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二、本府社會局業將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名冊登錄於局網站, 查詢路徑為:首頁 - 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 - 人民團體名冊項下查詢,並可以關鍵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