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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申請進用社會役要符合什麼條件?

社會役役男係於服勤單位(處所)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勤務內容包括以社區為基礎之服務事項、以社會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遊民收容機構、各類福利服務中心及依本部實驗方案設立之各類中心)為基礎之服務事項、社會行政(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支援工作及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等相關勤務,各服勤單位經內部調查,若因經費侷限且非替補正式公務人力,卻須達成工作目標時,在不影響就業市場下,則可評估運用替代役役男予以協助。條件審核如下:

(1)立案設立且營運滿三年。

(2)如屬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等類機構,應經衛生福利部最近一次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評鑑、老人福利(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以上(含),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評鑑、老人福利(安養、養護、長期照護)機構評鑑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綜合性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含)。

(3)接受政府委託收容之機構得優先分派役男。

(4)機構現有配置人力應符合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及許可相關標準所定應置人員之人數或比例,並不得因執行社會役減少應有之人力。

(5)業已分派社會役役男服勤之機構(團體),以未曾發生重大之工作條件及所為管理不當,並經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及縣(市)政府評估認定適宜分派社會役役男擔任輔助性勤務者。

(6) 可及時規劃完成社會役役男住宿房舍安排,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7)規劃完成社會役役男勤務安排,並符合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替代役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三點所定社會役勤務性質並兼顧專長派職原則。

(8) 規劃完成相關管理措施(含勤務管理、備勤管理、生活管理及請、休假規定等)。

(9)如屬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等機構,每實際收容十五床(人)數,申請核配一名替代役,並採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計算。辦理外展服務者,得以外展服務對象二人折抵一人合併計算。

(10)有關接受政府委託社政業務之社福團體,以申請當時受委託者為限,委託期程結束後,役男改分發或續留原服勤處所,由服勤單位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