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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政府體育處修正「臺南市政府辦理全國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

修正總說明如下:

「臺南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為辦理全國運動會獎勵金發給業務之處理方式本府訂定之行政規則,為符合法制體例,爰將其名稱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全國運動會獎勵金發給要點」。另為鼓勵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運動選手,提升競技運動實力,酌予調整部分獎項獎勵金金額,並擬具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主管機關。(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因選手報名註冊全國運動會時,需出具相關證明連續設籍本市滿三年以上,故原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屬贅文,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調整選手部分獲獎項目之獎勵金及刪除各單項運動委員會部分獎項獎勵金。(修正規定第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