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含)期間須辦理屆期重新鑑定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
- 本局及各區公所已陸續發函通知符合展延身心障礙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正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有效期限展延註記。另於展延期間身心障礙者可繼續享有相關福利及權益。
- 民眾務必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領取鑑定表,提前至醫院掛號進行身心障礙鑑定,並須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鑑定程序,以免逾期遭註銷身心障礙資格。
- 如對身心障礙證明延長效期有相關疑問,可逕向社會局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中心06-2352978或各區公所社會課洽詢。